2013年7月14日 星期日

台入ICAO 天空接軌國際

台入ICAO 天空接軌國際
美國歐巴馬總統簽署支持台灣參加「國際民航組織」(ICAO)法案,並宣布美國全力支持台灣入會案,讓航空界再次擁抱ICAO的機會,又邁進一步。我國為ICAO的創始會員國之一,一九七一年雖退出該組織,但仍可清楚於我國航空安全相關規範中,詳見ICAO之規範。ICAO之功能,主要係為制定航空飛航安全之空地面相關規範,如二千年桃園機場新航空難事件,引發航空站指標牌面標示之設計標準討論,或二○○七年陳前總統希望能降低台北松山機場周邊建築物禁限建高度問題,其實這些皆清楚規範於ICAO規範中之Annex 14。ICAO組織與各國航空公司共同組織之「國際航空運輸協會」(IATA),並列航空界國際組織雙雄,我國始終無法加入ICAO一案,一直引為民用航空界之憾事。過去筆者曾協助民航局,檢視國內航空站工程設計規範,其所本即為ICAO所訂立,並譯為中文。然囿於我國非該組織成員,雖條文全數轉譯為中文,列為我國機場設計之相關規範,然仍有部分條文因未完全明瞭其訂立之涵義,且我國非隸屬成員國,僅能輾轉詢問國際航空相關專家,無法清楚釋疑,因此標準涵義間存有之落差,似乎也造成機場設計相關模糊地帶。倘我國能因加入國際民航組織能緊密與國際民航安全接軌,亦為提升飛安上之一大助益。筆者記憶猶新,我國民航體系總與國際間規範存有一定資訊上之落差。舉例而言,二○○八年IATA曾大力推動國際機票電子化之議題,當時雖多數國籍業者已轉換使用,然部分中小型航空業者卻尚未符合規範,民航主管單位即因未與國際規範保持資訊上之暢通,全然不知IATA已制定進程於該年六月間,所有航空業者須百分之百轉換之規範,亦為一顯例。因此歐巴馬總統此次熱情的支持,以及長期以來我國推動進入國際組織之決心,對於產官學界之進步,絕對有其正面之意義。當政府積極加入國際組織,另與鄰近國家推動開放天空協議之同時,建議政府應審慎評估,加入或政策開放後之可能衝擊。舉例而言,航空市場現今處於開放天空後市場供過於求之陣痛期,政府急於一步到位改善過往與國際間之差異,但似乎也須周延思考相關配套,以及設立調整之進程,否則可能創立另一個航空界的「服貿議題」。最後,肯定政府以及官員們之努力,希能注入更多航空界的熱情,帶動產業的永續發展。
【2013/07/14 聯合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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